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服装和标志,加强着装管理,增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严肃性和社会对农业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编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服装包括:春秋装、冬装、夏装、领带、皮带、鞋子等;执法人员标志(以下简称“执法标志”)包括:肩章、胸章等。
第二章 制作管理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服装的款式、标志等方案由农业委统一设计和确定,指定服装制作厂家集中制作。
第五条必须按照统一确定的颜色、款式(规格和材料自定)进行制作。春秋装、冬装、夏装的裤子、裙子的颜色统一为藏青色;夏装上衣和衬衣统一为本工商兰;领带统一为枣红色或藏青色。
第六条由法规股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服装、标志的订购管理工作,建立订购、制作、发放等工作制度,做到领取手续完备,帐物相符。要严格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执法人员服装、标志不丢失、不外流。
第七条 制作执法服装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开支。符合配发条件的执法人员按30%自付个人部分费用。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服装和标志的发放范围仅限于执法单位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九条 执法人员服装、标志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春秋装:第一次配发2套,第3年起每两年发1套。
(二)夏装:第一次配发2套,女同志发长裤、裙子各1条;第2年起每2年发1套。
(三)冬装:第一次发两套,第4年起每3年发1套。
(四)领带:第一次发1条,第2年起每两年发1条。
(五)肩章:第一次夏秋冬肩章各发1副,第3年起每年各发1副。
(六)胸章:只发1枚。
(七)皮鞋:每两年发一双。
(八)皮带:每两年发一条。
第十条 新调进的执法人员,如果已超过了规定的发放时间,可参照上述服装发放标准,适当减少配发数。
第十一条 没有正式调入的试用人员,暂时不予发放服装。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再从事执法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及时收回其领用的执法标志。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因公(处理事故、抢救伤员及国家、群众财产)而造成执法人员服装、标志损坏或丢失的,查证属实后补发,政策法规处备案。凡因本人保管不善而丢失或损坏的不予以补发,确需补发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着装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将执法人员的服装和执法标志赠送或借给非执法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必须将相应的执法标志缀订在规定的位置,不得缺省。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要着装整齐,注意形象。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穿着执法服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穿着执法服装。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